廊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2/1/12 20:13:51
廊财绩〔2020〕8号



廊坊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市级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
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市级财政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引入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廊发〔2019〕23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廊坊市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廊财〔2019〕72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廊坊市市级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经廊坊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廊坊市市级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入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提升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根据《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廊发〔2019〕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特指参与廊坊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专家。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引入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和预算安排的事前评估;

(二)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

(三)对财政支出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运行监

控和中期评估;

1.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绩效评价;

2.部门整体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六)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引入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能力实绩和信誉优先原则,委托方应优先考虑信誉良好、执业规范、专业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作实绩好的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方应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和相关工作涉及的范围,确定第三方的选择方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第三方;

(三)兼顾市场培育原则,委托方在选择第三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拓宽渠道,利用多种组织形式,鼓励更多的社会服务力量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三方准入管理

第六条 委托方应聘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中介机构: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背景和相关专业人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三)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征集、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预算绩效管理专家。被选聘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财政管理、绩效评价、经济管理、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行业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学科、专业发展情况,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类执业资格。达不到学历或职称要求,但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并熟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符合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方式。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个人,可按要求填写《廊坊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1),并将所填报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材料报送至财政部门审定: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最高学历证明材料;

(三)有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

明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

(四)个人业绩材料,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材料;

(五)1寸免冠近照。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并通过审定的个人建立廊坊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建立专家档案,详细记载专家的具体信息,并建立规范的专家入库、专家工作考核和专家退出机制。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专家人员结构和规模。

第三章  第三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委托方选定中介机构后,应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参照附件2),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实际工作要求,协调受托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制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方案和工作规范;

(二)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择确定承担具体工作的受

托机构;

(三)审定受托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和结果报告;

(四)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关系,保证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五)对中介机构工作成果进行考核验收;

(六)支付委托费用。

第十三条 受委托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依据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制订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独立开展工作;

(三)对绩效信息数据和佐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

确性,以及提交的工作成果的客观公正性负责;

(四)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接受委托时,如遇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

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受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其他工作;

(七)做好相关信息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八)按规定获取相应的委托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实际工作要求,协调受托专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制订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

(二)不定期组织专家培训考核;

(三)审定专家提交的意见表、报告等资料;

(四)对专家工作成果进行考核验收;

(五)支付委托费用。

第十五条 受委托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依据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如期准时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委托方;

(二)专家接受聘用时,如遇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获取相关制度及参与相关工作,提出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咨询,按要求填写专家意见表,撰写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四)主要工作包括,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政策研究咨询,参与绩效目标辅导及审核、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中期绩效评估、事后绩效评价,参与分行业分领域指标体系建设等;

(五)自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泄露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未经委托方的同意,不得引用工作过程中的发现和相关结论;

(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工作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好处;

(七)按规定获取相应委托费用。

第四章 第三方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督促受托的中介机构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应由熟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外聘专家参与。委托方应对工作组的构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作组的人员结构、能力和经验,以及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审核通过后应要求中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稳定。

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对中介机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评审专家组一般应由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相关领域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组成人员应分别填写《绩效评价(评估)工作方案专家评审表》(附件3),专家组所提出的审核或评审意见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书面形式反馈中介机构。委托方应要求受托中介机构根据审核和评审意见,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正和完善,然后报送委托方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委托方应要求受托中介机构按审核同意的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中介机构在工作结束后撰写报告初稿,并征询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委托方应对中介机构撰写的报告初稿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应分别填写《绩效评价(评估)报告专家评审表》(附件4)。报告评审专家应尽量与方案评审专家保持一致。委托方应要求受托中介机构根据审核或评审意见对报告初稿进行修正和完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统一的格式要求报送委托方(包括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聘用的专家,应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也可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由委托方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中择优选取所需专家。原则上,聘用的专家应以综合专家组形式,具体包括行业专家、预算绩效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如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特殊情形的,未选够人数,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及时补充选取相应领域和数量的专家。

第五章  第三方质量评估

第二十条 委托方依据中介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估、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报告质量及工作实施质量进行考评,填写《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工作质量评估表》(附件5)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工作质量考评表》(附件6),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打分。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依据专家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对专家进行工作质量考评,填写《专家参与预算绩效工作质量考评表》(附件7)。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实施全程跟踪和动态考评,定期评选优秀中介机构和专家,并进行通报表彰。评选结果作为后期委托方选取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第三方费用支付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工作委托服务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1.计时计费法。参照河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服务的收费标准确定(附件8)。

2.工作量系数法。主要根据绩效管理对象、项目金额、难易程度、业务性质等因素确定付费标准,基本付费额以差额定率累进方法计费,固定付费额以综合考虑整体绩效管理项目业务性质的专家费、材料印刷费等固定开支因素计费,难度系数以综合考虑现场核查覆盖面、包含子项目情况等因素为准,业务调整系数主要以工作开展程序、绩效管理对象等因素为准(附件9)。

(三)成本计费法。主要根据基本费用、人员经费、税费、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付费标准(附件10)。基本费用是指制定工作方案、设置指标体系、撰写报告和外聘专家等费用;人员经费是指绩效管理过程中实地做社会调查的费用,包括劳务费和差旅费,标准按照计时计费法执行;其他费用包括税费及合理利润。

如遇特殊或复杂项目,可采取以上集中方法的综合运用或采取“一事一议”方法核定服务费用。委托合同中有费用调整相关约定的,具体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委托方根据中介机构质量考评结果,调整实际服务费用,实付服务费=核定服务费(或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考核调整系数。

考核调整系数为:90分以上调整系数为1;80-89分调整系数为0.9-0.95;70-79分调整系数为0.8-0.89;60-69分调整系数为0.6-0.79;60分以下调整系数为0。

第二十五条 委托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七章  第三方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是指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和中介机构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中介机构受托实施项目(事项)的档案由中介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其中,实施方案、报告及相关重要佐证资料应同时报送委托方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要严守职业道德,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与受托项目(事项)相关档案资料和相关信息,确保财政信息安全。

第八章 第三方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委托方在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估时,发现中介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费用,并将其违约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在接受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
(一)第三方与被委托项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二)专家及中介机构安排的工作人员,与被委托项目(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被委托项目(事项)负责人、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第三方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决定是否应当回避;
(四)被评估(评价)方认为第三方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也可要求回避,但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五)第三方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
第三十二条 受托中介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终止或取消委托业务;涉及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委托协议事项约定和职业道德要求;
(二)在招投标中有舞弊行为;
(三)未按规定时间和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四)一年内两次延误提交工作成果的;
(五)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委托的;
(六)提供虚假数据和结论;
(七)擅自泄露委托项目(事项)相关信息、结论等有关
情况造成不良影响;
(八)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纪律、文件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受托专家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涉及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本人自愿申请不再担任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的;
(二)工作质量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过程中发现专家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不能满足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的;
(四)接受邀请并确认参加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后,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缺席的;
(五)擅自泄露委托项目(事项)相关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
(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纪律、文件要求的其他行为;
(七)财政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廊坊市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试行)》(廊财〔2019〕7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廊坊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2. 廊坊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参考

格式)

3. 绩效评价(评估)工作方案专家评审表

4. 绩效评价(评估)报告专家评审表

5. 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工作质量评估表

6. 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工作质量考评表

7. 专家参与预算绩效工作质量考评表

8. 计时计费法测算标准

9. 工作量系数法测算标准

10. 成本计费法测算标准


廊坊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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