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支出绩效如何评?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2/9/22 9:05:05

政府购买性支出是政府支出的主体,其绩效如何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举足轻重,我国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政府采购规模也迅猛发展,在我国改革开放全面深化的新时代,需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估是绩效管理的抓手,因此,需要研究政府采购绩效及其评价指标的设计。在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中应该针对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分类设计绩效评估指标,并将“三 E 三公”与财政职能、采购规范性和政策性、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等不同维度有机结合起来,由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树立花钱买效果的绩效观念,构建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新机制。”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是依据一些指标体系和标准,通过规范的绩效评价程序和方法,对政府采购的采购成本、速度、效率、质量、公平、公众满意度和公共责任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判断

01

评估政府采购支出的“三 E”和“三公”

三 E”是指政府采购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其中经济性(Economy) 是指以最低费用取得一定质量的资源,即支出是否节约;效率性(Efficiency)是指投入和产出关系,即支出是否讲究效率;有效性(Effectiveness)是指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目标、经营目标和其他预期结果,即是否达到目标。

“三公”是指评估政府采购支出和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这意味着要从根本上扭转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共谋”进行暗箱操作拿“回扣”以及贪腐违章违纪等行为,对政府采购“三公”情况的评估不仅仅要体现在供应商的竞争择优的选择,也要求评估政府采购支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重大亮点之一就是特别强调政府采购的公开性,一方面采购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都是公开的,另一方面一切采购都要详实记录下来,所有信息都要公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仅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人还应当公开与供应商所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仲裁及其结果等,切实打造阳光采购。
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将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购买性支出基本上反映了社会资源和要素中由政府直接配置与消耗的份额,直接体现公共财政履行效率、公平和稳定三大职能的情况。由此,对政府采购的绩效评估有必要将“三 E 三公”与公共财政职能的履行效果有机结合。


02

评估政府采购过程的规范性和采购结果的有效性


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采购资金为政府预算资金,包括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政府部门预算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等公共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的物品、服务以及工程都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商品和服务,以满足人们的公共需求,因此,政府采购不同于私人采购中,私人采购者可以凭借其自己的意愿随意采购。政府采购行为必须通过法制化管理进行规范,这是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特点。我国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成为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等不同角色的行为,按法定要求选择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及其变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对不同采购情况的适用性选择、评标方法的恰当性以及采购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是否合法合规。

例如,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如果满足招标采购要求的拟改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需要报同级财政审批;再比如,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如果现实的政府采购行为有违上述要求,应该相应扣减其采购项目绩效的分值。政府采购过程的规范性是促进政府采购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但政府采购过程表面的规范性并不一定就能够确保政府采购结果的有效性,由此,还需要将政府采购过程的规范性与政府采购结果的有效性有机结合。政府采购结果的有效性体现

在采购成本、采购价格、采购质量、采购速度或进度等多方面,比如对物品的采购可以用物品合格率、使用寿命等来部分地代表政府采购结果的有效性。同时,政府采购是一种准市场化的交易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最终的采购结果应该能够满足用户即采购人的需求,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需求的确定有别于私人采购需求,政府采购人的需求应该基于所在单位的职能、采购项目的特点确定,并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准绳,实现政府采购供求的均衡性和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采购项目因为其采购目的有别,其采购结果有效性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同样,物品、服务和工程等采购对象不同,其采购过程的规范性以及采购结果有效性的表达必然也各不相同;由此说明,采购绩效指标、方法和标准应该分类设计。



03

评估政府采购的节支功能和政策性功能
初期推行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本意一般是将分散的政府采购需求集中起来,发挥规模购买优势,获得价廉物美的物品和服务,节约政府预算支出,据此,应该反对奢侈采购、豪华采购,矫正在政府采购中频繁出现的“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现象。
政府采购不仅仅具有节支反腐,通过贯彻合法合规性原则以维护财经纪律,还在客观上具有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功效。政府采购对经济社会的调控有自发性作用和自觉性作用两种方式,政府采购中应该尽量避免自发性调控可能产生的盲目性和对经济社会造成损害,加强自觉性调控,由此,赋予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这说明国家可以通过购买支出管理来对经济进行调控,作为公共支出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府采购应该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事实上,许多国家都特别重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比如盛行于发达国家的政府绿色采购、美国实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美国政府采购对其高科技的代表硅谷的发展功不可没。
在政府对产业和企业的支持政策手段的选择上,相对而言,政府采购政策优于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是输血型的政策,而且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现代经济中有违 WTO 规则的精神,容易触发国际贸易纠纷,付出沉重的处罚代价;为了培育和支持企业,与其给钱进行补贴,不如通过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来给企业以市场需要,政府采购政策更加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中发展壮大,强化企业家精神,增强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因此,我国在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中应该特别重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作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是将国家的鼓励或限制的政策意图转化落实到实际的政府购买活动之中,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包括政府购买支出对社会总供求关系的调节、也包括优先购买国货、环保节能产品,扶持特色产业和民族产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可以采取直接管理方式,也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二者相互结合实现特定的政策意图。直接管理主要采取报请审批方式实现,间接调控则是由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或个人行为来实现政策意图。对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估有必要据此区别对待地设计绩效评估指标。政府采购政策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一项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政策性绩效也归属于政府采购的合规性合法性的范畴之列,但其侧重点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政策有其特定的内容及其相对应的政策导向,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意图,由此,又具有相对独立性。

此外,政府采购绩效评估还应该以顾客为导向,设计受众满意度指标,受众可能是作为采购人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也可能是社会公众,这取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特点及其特定的受众对象。


文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