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市级财政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保障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有序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财监〔2021〕4号)、《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廊发〔2019〕23号)等规定,我们在《廊坊市市级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廊财绩〔2020〕8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廊坊市市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廊坊市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
廊坊市市级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
绩效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严格业务监督和质量管理,确保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专业规范、科学有序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廊发〔2019〕2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且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出具审核意见、结论、报告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组织,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以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第四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审核、中期绩效评估、绩效评价及评价相关工作、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部门整体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预算绩效支撑体系构建、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五条 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第六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清晰、主体分离。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必须明确市级部门与第三方机构、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权利和责任,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确保委托主体与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二)厉行节约、突出重点。市级部门应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合理确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范围,项目选取应聚焦于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重大决策部署及本级党委、政府部署安排,以及部门或单位主体职责的政策和项目,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三)质量导向、择优选取。选取专业能力突出、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智力资源和研究能力,以及在独立性、专业性方面的独特优势,引导带动绩效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委托方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应与其签订业务委托书(合同),明确服务的范围、标的、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归档责任等,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第八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二)审定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工作组、专家组人员组成;(四)对委托的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掌握第三方机构工作进展;(五)审核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意见、结论、报告等工作成果,验收第三方机构工作完成情况,并对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了解委托事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胜任能力以及能否保持独立,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依据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一)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与委托方及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的沟通,在调研、全面了解预算绩效管理对象相关情况和委托方意图的基础上,拟定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二)第三方机构可以组织评议专家组对预算绩效实施方案进行评议。第三方机构未组织对预算绩效实施方案进行评议的,应当将预算绩效实施方案报送委托方审核确定;评议专家组一般应由委托方代表、第三方机构代表、预算绩效评价专家、被评价领域行业专家共同组成;(三)成立工作组,确定至少1名项目负责人(绩效评价工作为项目主评人),配备与受托工作能力要求相适应、结构合理、相对固定的服务团队,并保持工作组成员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外聘专家参与,组建专家工作组;(四)对绩效信息数据和佐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以及提交的工作成果的客观公正性负责;(五)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受托工作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和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六)接受委托时,如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七)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在工作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好处;(八)第三方机构及其派出人员对承办事项及工作成果有义务参加委托方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听证、复议、裁决或诉讼等工作,协助委托方向相关部门就受托事项内容进行解释;
第三章 选取和委托
第十一条 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采取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单独委托或多家委托等方式,并根据不同委托方式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定位和责任分担,发挥好第三方机构的作用。第十二条 委托方可从财政部设立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有关信息,并在遵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下列条件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二)具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能力、专业知识背景和相关专业人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三)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3年内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完备,具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保密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预算绩效管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涉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商业秘密保护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委托方可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特殊需求,增设选聘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包、分包所承接的预算绩效管理业务;(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三)出具本机构未承办业务、未履行适当程序、存在虚假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意见、结论、报告等工作成果;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机构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按协议支付。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工作委托服务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一)计时计费法。可参照开展受托工作所需人数、工作天数和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核定费用(附件1)。工作天数根据受托开展服务的工作量确定,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可根据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等级、工作地点确定。(二)工作量系数法。主要根据绩效管理对象、项目金额、难易程度、业务性质等因素确定付费标准(附件2)。基本付费额以差额定率累进方法或基准付费额计费,固定付费额以综合考虑整体绩效管理项目业务性质的专家费、材料印刷费等固定开支因素计费,难度系数以综合考虑现场核查覆盖面、包含子项目情况等因素为准,业务调整系数主要以工作开展程序、绩效管理对象等因素为准。(三)成本计费法。主要根据基本费用、人员经费、税费、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付费标准(附件3)。基本费用是指制定工作方案、设置指标体系、撰写报告和外聘专家等费用;人员经费是指绩效管理过程中实地做社会调查的费用,包括劳务费和差旅费,标准按照计时计费法执行;其他费用包括税费及合理利润。(四)特殊情况下,具有首次性、创新性、突破性、重大价值和需要的委托业务付费额可以突破上述计算方法。委托合同中有费用调整相关约定的,具体按约定执行。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委托方根据第三方机构质量考评结果,调整实际服务费用,实付服务费=核定服务费*考核调整系数。考核调整系数为:根据工作成果考评验收情况,90分以上调整系数为1;80-89分调整系数为0.8-0.89;70-79分调整系数为0.7-0.79;60-69分调整系数为0.6-0.69;60分以下调整系数为0。第十九条 委托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委托方通过项目支出或公用经费解决。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对预算绩效工作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一)归档资料范围。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委托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性材料(受托工作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数据信息核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底稿及附件、调查问卷等)、结论性材料(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成果报告、被评价部门(单位)的反馈意见、工作组的说明等)。(二)调阅查询。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事项的档案资料。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第三方机构不得对外提供、公布相关档案资料。(三)变动移交。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受托相关工作的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或委托方管理。第二十一条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在工作成果初稿完成后,对需要征求绩效管理对象意见的,第三方机构书面征求绩效管理对象意见,对反馈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委托方对成果报告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根据审核或评审意见对报告初稿进行修正和完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统一的格式要求报送委托方(包括电子文档)。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应当由机构负责人和主评人签字确认。其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果,应由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依据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成果报告及相关资料,对报告质量及工作实施质量进行考评,填写《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工作质量评估表》(附件4)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工作质量考评表》(附件5),对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打分。考评结果作为向第三方机构付费和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全程跟踪和动态考评,定期评选优秀第三方机构,并进行通报表彰。评选结果作为后期选取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在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估时,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费用,并将其违约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一)第三方机构与被委托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二)第三方机构工作组及专家组,与被委托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被委托项目事项负责人、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三)第三方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决定是否应当回避;(四)预算绩效管理对象认为第三方机构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也可要求回避,但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五)第三方机构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委托方发现后有权终止委托。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终止或取消委托业务,涉及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擅自泄露委托事项相关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八)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纪律、文件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廊坊市市级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廊财绩〔2020〕8号)、《廊坊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操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