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提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但未明确具体挂钩比例。201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正式明确结果应用的制度框架,包括将“四本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推动绩效管理覆盖政府投资基金、PPP项目等;建立健全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链条闭环管理,明确“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且提出“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的刚性约束,但仍未量化挂钩比例。202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明确“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安排有机衔接”,要求“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沉淀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并统筹安排”,但仍未量化具体比例。从2011年财政部指导意见的“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到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框架逐步完善,刚性约束持续强化,但是在量化标准上仍未有明确的比例要求。2025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关于202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高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加大评价结果运用力度,对低效无效项目予以取消或压缩,形成评价、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
实现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科学化应用,对资源配置精准化和高效化有着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旨在通过建立从绩效到预算的直接挂钩机制,打破传统预算分配的“基数+增长”模式,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于下一次的绩效管理流程中,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全流程的闭环管理,可以将有限资金向高绩效领域调整,实现资源科学配置。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据绩效评价结果,2022年调减多个部门预算额度,并将结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形成刚性约束。安徽省财政厅在全省选出108个项目开展成本绩效分析试点,分析结果应用于2025年预算编制,同口径压减预算16%,切实提高了预算安排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这种机制使财政资金从“大水漫灌”转向“精准滴灌”,显著提升配置效率。
同时,从当前衡量财政空间的基础指标来看(即债务总额占GDP比重),我国财政正处于紧平衡状态。一方面,财政收支矛盾,财政收入连年放缓,但是刚性支出占比仍呈现增长态势。另一方面,债务风险累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庞大,偿债压力凸显。立足于中国财政实际,最优解就是通过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以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目标,以此在财政空间紧缩的现实背景下,挖掘出财政资金运行空间的更大潜力,向绩效管理要财力、要效益。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预算绩效全流程闭环管理的重点难点,但是当前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尚未得到充分应用。因此,在当前财政紧平衡状态下,厘清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存在的问题,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配置、目标设置、责任落实等相挂钩,避免绩效管理流于形式,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当前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激励约束突出结果导向,是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纵深发展的本质要求。在当前财政紧平衡背景下,唯有进一步全面深化财政改革,通过全面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向绩效管理要财力、要效益,才能确保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目前,我国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虽取得一些成效,但是在当前“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设与实践中,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评价标准存在差异
当前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地区、部门存在差异,导致政策执行呈现碎片化现象。具体表现为:中央与地方政策衔接不畅,制度体系割裂;地方政府实际操作层面仍存在“重分配、轻管理”的现象。横向对比来看,不同省市之间绩效评价标准存在差异,不同地区对绩效等级划分、预算调整幅度缺乏共识,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的资金配置差异显著。纵向对比来看,部门协同缺位致使单位内部评价报告碎片化。预算绩效评价并非仅需财务部门参与,在具体的预算绩效指标设定及评价中,对业务部门的参与度有着很高的要求,但是在实际评价过程中往往很容易出现财政部门与业务部门“业财分离”的现象,部分单位将绩效管理视为财政部门的“独角戏”,业务部门参与度不足,更有甚者将预算绩效评价简单等同于“打分”,对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不重视、不关心。
(二)刚性约束不足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调整的挂钩比例较低,问责机制流于形式。根据绩效预算理论(Performance-Based Budgeting),预算分配应遵循“结果导向—成本效益—动态调整”的逻辑链条。但是在当前预算管理实践中,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调整的挂钩机制未实现标准化、流程化、体系化,以某省2023年省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为例,在全省31个重点绩效评价项目中,只有不足15%的项目在下年度被关注并依据上年度评价结果对预算予以调整,且调整的项目预算幅度不大,显然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中提出的强化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实质性挂钩要求相悖。这种“重评价、轻应用”的现象,反映出传统“基数+增长”的预算编制模式仍占主导地位,绩效评价结果难以突破部门利益固化格局,导致财政资源配置无法有效发挥帕累托改进效应。
同时,根据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预算绩效问责的本质是通过建立“权责对等”的约束机制来解决公共部门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但在现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问责条款仅停留在原则性表述层面,实践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认定标准和后果承担机制。《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仅要求“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但未明确未达绩效目标时的具体问责措施。实践中,部分地区将绩效问责简单等同于行政通报批评,缺乏对造成资金使用低效、政策目标未达成等问题的相关负责人不同程度的惩戒机制,例如行政问责、经济惩戒或法律追责,导致“评价结果好与坏一个样”的结果,违背了绩效管理“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基本原则。
(三)数据支撑薄弱
跨部门数据共享滞后,影响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与时效性。预算绩效评价需要构建涵盖财政资金流、业务数据流、效益成果流的全链条数据体系。但是在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实践中,财政部门与发改委、卫健委、教育部门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数据系统仍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以某县城市环卫作业市场化运营项目为例,在报送财政的产出指标“发放工资人数”中指标值为185人,但是根据项目服务合同及招标内容查验后发现提供服务配备人数超1100人,实际与报送数据之间差距极大,这种情况不仅会使得评价指标设定失灵,还极易造成财政资金浪费和违规风险增加。这种“数据孤岛”现象违背了绩效管理“全覆盖”的原则,使得评价结果难以反映政策实施的真实效果。同时,被评价单位与财政部门之间的数据不对称会加剧“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部分单位利用自行报送数据的空间,在报送时只选择提供对本单位有利的数据,而对于部分项目中存在的资金闲置、进度缓慢甚至停滞的现象采取避重就轻、隐瞒不报的做法,使得评价结果面临“失真”风险。
(四)公众参与缺位
绩效信息公开范围有限,社会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意见》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透明,主动向同级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但是绩效信息公开实践工作中仍存在三重阻碍:一是信息公开的“选择性披露”,多数地区仅公开预决算总体数据,对项目绩效目标、成本效益分析、满意度调查等核心信息遮遮掩掩。例如,某省2023年省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报告概要中,重点项目中评分等级为“中”的2021及2022年度该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仅能看到评价问题的简要情况,并未提及具体评价指标,对各项问题的叙述极为笼统,社会公众难以据此开展实质性监督,而这并非是一省的“独有问题”,多省在披露的评价报告中均存在问题描述不清晰、核心指标未披露或披露不完全的情况。二是公开报告多为数据堆砌,缺乏可视化解读与多维度对比,当前官方发布的绩效报告主体多为Excel表格,缺乏相关的配套政策图解或具体案例解释等更为通俗易懂的解读,专业机构与普通公众均难以有效利用。三是社会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多由政府部门委托,难以保障独立性,而公众参与往往局限于听证座谈等象征性环节,对评价结果的影响力微乎其微。
(五)评价目标的冲突
绩效评价在设置目标时往往要面对短期保民生与长期促发展两者之间的平衡难题。财政资源在“托底保障”与“战略投资”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这一矛盾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尤为突出,既涉及民生支出的刚性约束,又关乎发展投入的效益滞后性。短期民生保障与长期发展投入的冲突在政策执行中依然显著。2024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城乡社区等民生领域占比达44.37%,而科技、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此类与战略投资发展密切相关的方向支出占比仅为5.4%。两者之间的差距反映出资源分配的结构性矛盾,在当前财政紧平衡的背景下,这一矛盾进一步被强化。当然,各省政府都在积极寻找对策以缓解矛盾,并实现了阶段性成效。例如,安徽省2025年零基预算改革2.0版打出了“破基数、强统筹、保重点、提绩效”等一系列改革组合拳,要求低效项目直接退出,反映出政策设计中对短期民生保障的优先考量。但是,预算绩效管理依然面临着现实难题,虽然自2018年《意见》出台后,全国推行实施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有效提升了资金效率,但在平衡长短期目标上仍显不足。近年来,在中央财政的要求之下,各级财政部门需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且取得一定进展,如福建省通过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压减预算资金超6亿元。但评价结果应用率依然处于较低水平,“重短期产出、轻长期效益”的倾向依然存在。
三、加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阶梯”式体系,弥合评价标准差异化
通过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指南+区域细则”三级体系,实现横向、纵向、区域三层递进的统一标准。从横向出发,构建全国统一的预算绩效评价框架体系。可以由财政部出台预算绩效评价基础指标库涵盖民生、基建、产业等不同领域的统一指标库,明确绩效等级划分的核心要素,如A类要求成本效益比≥1∶3,群众满意度≥90%,规定预算调整幅度基准,如绩效A类项目下年预算可上浮15%,D类项目压减30%。建立共性指标及评价标准的基准数,例如,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建立“1+N”体系,其中“1”即省级统一标准,通过标准体系的建立,去实现全省同类项目资金配置差异率的降低。还可以通过制定统一标准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细则,明确标准,统一结果应用流程。通过国家预算绩效评价框架的建立和统一应用,可以更加明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对预算绩效评价的认可度,建立“谁申请资金,谁负责绩效”的责任机制,以此来提高财政紧平衡状态下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从纵向出发,强化部门协同。针对“业财分离”问题,参照江苏省盐城市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方法,前移绩效管理关键节点,在源头上建立起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链接,实现绩效目标设定精准化、专业化。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要求业务处室提出具体绩效指标(如教育部门需明确“平均公用经费产出率”),财政部门同步开展经济性评审;建立跨部门绩效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召开。
从区域角度出发,需要充分考虑到各省市地区之间的政策、经济、基础建设、人口数量之间的差别,允许中西部省份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20%的比例增设区域性指标,形成“国家基本标准+地方特色指标”的兼容模式。例如边疆地区可增设“民族地区政策覆盖度”等区域个性指标,还有高原地区、沙漠地区等可根据地区特性设定个性指标,但需报财政部备案,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保证标准统一又兼顾区域差异,更好地促进中央与地方动态链接。
(二)增强刚性约束,构建评价结果应用闭环机制
首先,预算挂钩刚性化,明确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调整的挂钩比例。当前,预算绩效评价多采用赋分评级制,将项目按分数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不同等级,不同的项目评级结果直接与下一年度预算挂钩,对于评级为“中”“低”的项目按不同比例压减预算规模,对评级为“差”的项目直接取消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并提交给相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例如,在浙江省台州市2020年预算绩效监控运行管理办法中设置“红黄蓝灯”预警规则,加大对重点绩效项目监控力度,并明确部门汇总报送绩效自行监控结果的时间节点和相关材料,将有限的财政资金调整向效益更大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其次,考核问责制度化,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且占比不低于20%,并与干部任用直接挂钩,将预算资源的配置效率与使用效益纳入干部履职能力的核心考评指标,促使决策者从“争资金”转向“谋绩效”,从短期政绩导向转向长期价值创造。可以建立分级评审机制,对于在部门评价结果中取得“低”“差”的部门负责人予以警告,并不得参与当年度评选评优,如连续评级不合格则需对主要负责人调整岗位,给予相应惩罚;对于在项目评价结果中连续取得“差”的项目负责人问责追责,并按照具体情况给出行政问责、经济惩处、法律追责的不同惩罚。
最后,整改落实规范化,通过建立问题清单机制,实现“理出问题—列出清单—确定整改方案及时限—复查评估”的闭环流程,被评价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财政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对专项问题汇总整理,分类提出意见,及时再复审评估。通过以上措施,增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刚性约束,严格评价流程机制的落实,清理甚至取消低效、无效项目,扩大财政资金使用空间。
(三)打造“智慧绩效”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
依托财政部建立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整合来自税务、社保、市场监管等20余个部门的数据,建立统一绩效评价数据共享中心,通过技术赋能实现预算绩效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其一,通过完善数据治理机制,对不同部门数据对接时统一字段定义、统一口径、更新频次等,建立起跨部门的统筹标准。其二,明确安全共享边界,可以依据《数据安全法》及各部门隐私条例建立分级分类共享机制,在保障市场监管个体工商户数据、社保个人隐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数据脱敏技术实现合规共享。其三,对于基层绩效工作人员普遍缺乏大数据分析工具使用技能的现实难题,可以通过财政开展统一财务技能培训,将具体操作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成操作手册,辅助相关工作人员运用。其四,对重大项目的绩效数据进行存证,确保评价过程可追溯、结果不可篡改,为后续追责问责提供相应流程证据支持。
(四)加强信息公开,提升治理透明度
构建“负面清单+核心指标”双轨公开机制。制定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明确将项目投入产出比、服务对象满意度、财政资金沉淀率等核心指标纳入法定公开范畴,建立“应公开未公开”的负面清单制度。同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开质量进行合规性评估,将信息完整度纳入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倒逼责任主体破除“信息孤岛”;建立健全“公众建议—分类处理—反馈评估”全流程链条,对社会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通过原渠道公开整改成效,将社会监督结果作为绩效评价再评价的重要依据,形成从监督到整改再到提升的良性循环。
(五)构建长短期融合的绩效评价体系,深度应用全成本绩效管理
一方面,分领域差异化指标设计,依项目建设时间分类为短期项目(建设期≤一年)、中长期项目(建设期≤三年)、长期项目(三年≤建设期≤五年)及超长期项目(建设期>五年)四类。短期项目严格按照绩效评价流程及指标设定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中长期项目及长期项目可以搭建起“年度效益+中期效益+终期效益”三重框架,对实施期超1年的项目,在事前论证、中期评估、到期评价节点分别设置比如技术成熟度、产业链完整度等递进式指标,不同类型项目设置不同的指标设计,但是要求设定能够涵盖项目成果、明确项目进度的指标,防止因项目时长跨度过长可能造成的财政资金闲置、不同项目间资金混用等情况的发生。超长期项目大多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治理、科技等领域,对于此类项目可依据其项目特殊性,在传统产出指标体系上增设“可持续性指标”,将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进行综合性评估,实现绩效目标成果的全流程管理。
另一方面,对于适合开展全成本绩效分析的高度市场化和公益性与收益性兼具的项目本着“应开尽开”的原则,根据项目产出开展成本效益分析,并将其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要注意还需综合衡量其他非经济性因素的影响。通过深化全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来平衡评价目标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