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3/11/3 9:48:29

各市、相关县(区)财政局、扶贫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我们对2010年印发的《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10〕978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16个市和70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其中: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大别山片区县共31个贫困县(含叶集区)全部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绩效评价范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

(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

(二)各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信息;

(四)各市、相关县(区)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财政扶贫资金审计报告、检查结果;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支出、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

(一)资金投入。主要评价市本级和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增幅及分配、安排的合理性、规范性等。

(二)资金拨付。主要评价市级对上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市级对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资金除外)拨付的时间效率;县级对上级和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项目匹配的及时性、合理性、精准性。

(三)资金支出。主要评价县级对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情况,市级对市本级直接实施的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四)资金监管。主要评价市级、县级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

(五)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包括年度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开展情况、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等。

(六)加减分指标。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

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可根据扶贫工作形势和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各市财政、扶贫部门,相关县(市、区)财政、扶贫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连同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报至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择机选取部分市、县(区)进行实地抽查。各市、相关县(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逾期未报送的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规范的,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不再受理补报资料。

第九条  对相关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对各市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由市本级与所辖县(市、区)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综合确定得分。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

第十条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对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一条  各市、相关县(区)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根据本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共同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过程和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10〕9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