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出台省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3年03月01日 浏览:次)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省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和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整体绩效水平。
一是完善了评价方式和方法。明确将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并对评价方法分别作了相应规定。二是明确了评价对象和内容。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收支。单位自评内容包括年度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内容包括部门决策,部门预算执行和管理,相关管理制度执行,部门履职及重点产出效益等。三是细化了评价标准和要求。明确评价结果等级划分标准,优化评价工作程序,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参考框架及评价报告参考提纲。四是强化了评价结果应用和责任追究。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导向。此外将评价结果编入政府决算和部门决算,对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是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评价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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