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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出台全国首部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性法规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3/5/6 8:48:49

日前,《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政府常务会和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出台的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该省预算绩效管理步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也是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迈出的坚实步伐。

作为创制性立法,《条例》体现了“突出重点、硬化约束、结合实际、预留空间”的立法思路,共8章35条,由总则、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考核、绩效结果应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组成。

一是构建权责明晰的多方参与机制。《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级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主体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及方式。以上措施明确了各级人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预算部门工作职责,规范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范围,有利于形成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格局。

二是硬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约束。《条例》将绩效评价各环节工作作为主要章节,进一步硬化了资金使用的绩效约束。《条例》第十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在储备项目和编制预算时,应当按照要求合理设置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同时,《条例》明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预算的前置条件,将绩效运行监控作为整改纠偏的具体举措,使预算安排和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是健全激励约束并重的绩效结果应用机制。《条例》将绩效结果应用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推动形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闭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反馈、问题整改、通报、报告等机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编制预算的依据,将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将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考评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

四是建立规范透明的绩效信息公开体系。《条例》将信息公开作为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通过公开绩效相关信息,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开预算决算信息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步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考评结果、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结果、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将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随同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是强化预算绩效管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增强刚性约束,《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