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24/3/7 9:23:25

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陕财办绩〔2020〕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6日


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暂行办法》(陕财办绩〔2020〕20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单位)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省级财政政策和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评价,形成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全面反映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绩效管理情况的结论和意见等。

第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类:

按评价主体分为单位自评结果、部门评价结果、财政评价结果;

按评价对象类别分为项目和政策评价结果、部门整体评价结果等。

第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权责统一、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责任主体包括省财政厅、省级部门(单位)以及市县相关部门(单位)。

第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与预算安排挂钩、公开公示和约谈与问责等。

第二章 反馈与整改

第八条 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单位)应在财政或部门评价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绩效评价报告及整改要求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自收到反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针对反馈内容,将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文件报送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单位)。省级部门(单位)对绩效自评发现的问题,也应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九条 绩效评价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要以问题和结果为导向,全面核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逐条明确整改完善目标、措施、时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确保评价建议有回应、反馈问题有整改、评价结果有应用,并按照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或省级部门(单位)报送整改报告。

第十条 省级部门(单位)应组织整改责任单位按照整改要求进行分类整改。

(一)对项目决策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依靠科学的分析手段、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等,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二)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应全链条梳理政策,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细化政策内容,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

(三)对资金管理中分配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科学、内容不匹配、机制不健全、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完善分配标准和分配机制,细化绩效目标与指标值,规范资金投入管理,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对资金拨付进度较慢、预算执行进度滞后,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应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做好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规划,增强资金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规。

(四)对项目管理中申报审核程序不规范、管理制度落实不力、项目进度缓慢、项目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应加强前期申报审核,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并加快施工进度,规范过程实施,强化制度落实与质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五)对其他影响资金使用绩效的问题,如项目产出未达到预计情况、项目效益未有效发挥、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等,应深入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可通过“陕西省财政云系统”进行问题整改及结果报送。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应加强对绩效评价问题整改工作的督导,将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前提条件,对未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的部门(单位)予以提醒,视情况组织抽查复核整改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敷衍虚报整改情况的暂缓项目入库、预算申报、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并将此纳入省人大、省审计厅等绩效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报告与通报

第十三条 部门评价结果和财政评价结果应随同年度决算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可将财政绩效评价结果报告省政府,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单位)应对组织开展形成的预算绩效自评结果随同部门决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省级部门(单位)对组织开展形成的相关政策和项目等绩效评价结果在本系统内通报,对涉及重大民生项目(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应报告省政府,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将绩效评价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要加强内部协调与配合,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第十九条 将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在评价问题整改落实的基础上,根据政策和项目评价结果,对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原则上可作出如下安排:

(一)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优”的,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适当优先给予保障;等级为“良”的,据实予以合理保障;等级为“中”的,视情况在评价政策、项目预算的20%比例以内予以核减;等级为“差”的,视情况可取消或暂停该政策、项目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二)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因素,且权重不低于10%。按项目法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储备、调整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和资金投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将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根据省级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等级,省财政厅对该部门(单位)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支出,原则上可作以下安排:评定结果等级为“优”“良”的,适当考虑其政策性增支需求;等级为“中”的,该部门(单位)项目预算支出实行零增长;等级为“差”的,视情况在该部门(单位)评价年度项目预算支出的10%比例以内予以核减。对于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三年评定为“差”等级的部门(单位),视情况在该部门(单位)评价年度项目预算支出的10%予以核减。

第二十一条 将绩效自评结果作为预算调整、资金分配、资金拨付的依据。省财政厅对绩效自评抽评结果为“中、差”的,按照不低于应安排预算20%的比例压减规模,直至取消安排。

第二十二条 省级部门(单位)要在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方案中明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原则,体现“奖优罚劣”。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取消专项资金、调整或撤销重大政策的,应按规定报送省政府。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二十四条 省级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参照预决算公开的原则,使用统一规范的格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省级部门(单位)应将绩效自评结果随同部门决算公开;将部门评价结果、财政评价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在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六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约谈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单位)应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中、差”的,尤其是涉及民生领域刚性支出项目的责任主体进行约谈、问责,必要时可提请省人大或分管省领导约谈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开展较好的予以表扬,对不能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责令整改。省级部门(单位)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级部门(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可依照本细则,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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